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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能够为公司申请发行上市承担辅导、推荐、督导等职责并为公司上市时及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保荐人制度本质是通过强化保荐人在发行上市中的责任,促使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和其他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强制性外部督导与核查,从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因此,保荐人被称为证券发行环节的“第一看门人”。保荐人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香港。从境外实践看,保荐人制度主要施行予创业板市场上,该制度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效果显著。早在2000年,我国就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推出创业板市场,并于创业板市场上实行保荐人制度,但直到2003年12月28日保荐人制度才真正在中国资本市场上落地,而创业板的推出则推迟到2004年6月。不过,我国的保荐人制度一推出就同时施行于主板和创业板市场,这在世界上还是第一家。 保荐人制度实施的关键在于落实保荐人责任及责任追究机制。保荐人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担当了实质审核的责任和信息公开担保的责任。但目前,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权最终仍掌握在政府监管机构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保荐人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保荐人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它与相关主体的责任应当如何分担,我们应该构建什么样的保荐人制度?这些问题在引入该制度前就应当仔细地梳理,并进行深入的论证。然而,直到目前学者们对此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成果甚少。 为此,本文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对保荐人制度所涉及的核心问题进行探讨,并就我国保荐人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揭示、解释和前瞻。本文通过对英国AIM、马来西亚MESDAQ、香港保荐人制度等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保荐人制度的考察和对比分析,探讨了该项制度的产生过程和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本土环境,分析我国在引进该制度过程中所作的本土化拓展,并指出我国制度设计与实施中的不足,最终得出完善制度的设想。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保荐人制度的基础理论,保荐人制度是保荐人的资格准则、权利与义务、以及监管等一系列规则的安排。保荐人在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承担推荐、辅导、监督和担保等职责。保荐人是保荐人制度的核心主体,保荐人制度的基本的架构与内容均围绕该主体展开。为了充分论证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笔者运用经济学、社会学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