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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农民特有的一种保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在农村土地之上建造农房的权利,它属于我国物权法体系中一个特有的概念,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民特有的一种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有以下规定:农民家庭每户只能审批使用一处本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而且,如果农民将他的宅基地出租、出卖或者赠与他人使用,而自己再申请宅基地的,将不予批准。这也就意味着,农村宅基地的初始登记是非常重要的管理宅基地的一个方法,也为高效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作用。然而,目前,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论文就是以舟山市为例,针对在宅基地登记的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为减少农村宅基地登记中的纠纷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加以阐述:第一部分,关于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的阐述,对相关概念加以界定,并结合国内研究综述,指出本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以舟山市普陀区为例,介绍舟山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现状;第三部分,.结合实例提出舟山市普陀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就如何解决舟山市普陀区宅基地登记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在研究中发现,舟山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规范体系不够完备、缺乏登记簿制度、没有建立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机制、土地登记机构人员素质不高等。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以下相关建议:首先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规范体系。第二要建立土地登记簿制度。第三要建立宅基地登记赔偿机制。第四要提升登记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