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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手机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在工作学习、还是在娱乐休闲方面,手机的智能功能都给用户带来了简单而便捷的使用体验。智能手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社会大众的生活方式,已成为现代社会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应用软件的使用是智能手机区别于普通手机的重要表现形式。通过使用安装在智能手机上的应用软件,人们可以获得有别于传统的娱乐、休闲体验。近年来,应用软件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呈现出个性化和全面化的趋势。应用软件的广泛使用,给人们带来全新体验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消费者在购买智能手机时,往往面临着并不清楚智能手机中预置了应用软件或预置应用软件无法卸载、甚至存在恶意行为的现实问题,严重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预置应用软件行为的研究,需要分析预置应用软件行为的法律界定,明确预置应用软件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并且考察预置应用软件行为的法律规制理论基础。在现实中,预置应用软件行为可能存在危害性,但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制还有所欠缺,应在现有基础上对其加以完善,寻求消费者多元化的救济方式。为了对智能手机中预置应用软件这一行为准确定性,需要在法律层面上对其定义、分类、构成要件及特征进行界定。经营者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了营利而实施预置行为无可厚非。事实上,预置应用软件行为其本身是中性的,但若预置行为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牺牲品,那么在法律上就会得到否定性的评价,其实施主体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立法应当在相应的理论基础上,权衡经营者的预置利益和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的轻重,最终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价值取向。不合乎法规的预置行为对消费者、其他智能手机经营者以及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都有所危害。但由于智能手机预置应用软件行为是科技进步的产物,因此现行立法难以对其进行充分的约束,这就需要对现行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并提出其存在规制依据不健全、行政监管不到位、行业自律缺失以及救济途径不畅四个方面的问题。针对上述现状和问题,需要在智能手机预置应用软件行为法律规制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首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核心强化规制的价值取向;其次,扩容升位,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该问题进行一般性的指导,并配以具体的法律措施;第三,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的监管体系;最后,以调整证据责任为突破来畅通救济渠道,以期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