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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法制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原本经纬分明的公法和私法之间出现了相互借鉴、互相配合的趋势,刑事诉讼法学这一传统的公法中也开始渗透一些私法领域特有的价值观念,如当事人主义,协商、契约等。“合意”,这一带有浓厚私法色彩的概念,本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运用处分权的表现,也在逐渐的、以不声张的方式融合到刑事活动中来。传统刑事诉讼理论认为,刑事诉讼法坚持国家追诉主义和实体真实主义的理念,这导致与奉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民事诉讼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差异。刑事诉讼不是控辩双方“对抗”的“独立王国”,在这个追诉和实现刑罚权的过程中,公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同样存在从对抗走向协商、合作(虽然这对于被告方,更多的是一种衡量情势后策略性的选择)的可能,并且在认罪之后,合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通过对我国司法机构进一步的分析,“科层化”、“政策主导”是鲜明的特点之一,这决定了控诉机关和辩护方的合意、协商,“纠纷解决”的模式,注定仅仅是“探索”而无法成为更大规模的实践;合意、协商的另一种形式,加害方和被害方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协商的刑事和解制度,则呈现出进一步的发展前景。包含于刑事合意之内的刑事和解,发端于实践,已经具有加害方—被害方自行和解模式、中立者调解模式的形式。它的现实动力基础包括加害方、被害方的动力,司法机关的动力;理论基础包括:社会根基—市民社会的兴起和纠纷解决方式的扩展应用,思想文化根基—和谐文化的应用,诉讼正义的理论根基—被害人地位的提升。为进一步明晰刑事和解的含义,又将其与辩诉交易、恢复性司法、“私了”等关系进行了比较,就完善和建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利用过程分析和制度分析的认识工具,从遵循纠纷解决的特性的原则和遵循刑事诉讼进程特点原则两个角度展开了分析,从刑事和解如何保持纠纷解决的特性的前提出发,论述了规范为依据,第三者发挥作用,和解双方保持二重合意的角度来展开来构建刑事和解的模式;从如何融入刑事诉讼进程的特性出发,分析了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何具体进行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