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知识产权滥用是伴随知识产权保护而产生的新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同样的考验——如何运用竞争规则,尤其是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这成为近年来各国学者研究的热点。
纵观全球,欧共体无疑在该领域走在了前列。其在处理共同体竞争规则与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关系的问题上积累了大量有效经验。而反观我国,长期以来竞争领域的立法缺失造成了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便以《欧共体条约》第82条<1>为探讨基点,通过大量案例,以实证分析的方法,着重研究欧共体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共同体统一的竞争规则对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规制,并从中得到启示,对完善我国相关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全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共三节,主要论述了欧共体统一的竞争规则与成员国主权管辖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间的冲突。首先,从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两个方面简单介绍了欧共体统一的竞争规则。但是,与竞争领域统一的法律制度不同,基于各国的主权管辖,本文所引用的《欧共体条约》为1997年在阿姆斯特丹修改后的新条约。与原条约相比,新条约的基本内容未变,只是改变了条款序列。原条约中有关竞争规则的第85-94条调整为新条约的第81-89条,其中,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由原来的第86条改为现在的第82条。为行文方便,本文全部按照新条约的序号来论述欧共体竞争规则。
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各自为营”的态势。尽管为统一知识产权规则,欧共体作出了不懈努力,但仍然遇到许多障碍和阻力。在此情况下,倚仗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日益凸显,严重影响了共同体市场上的有效竞争,与共同体统一的竞争规则产生冲突。那么,冲突背后的根源何在?是否可以化解?对此,笔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第二章,共二节,分别论述了为化解上述冲突,欧共体在知识产权规制方面确立的两大基本原则:一个是“权利存在”与“权利行使”相区分原则,另一个便是“权利用尽”原则。在各节中,笔者分别通过案例介绍了每个原则建立、发展的过程,并一一进行了评述。
第三章,共三节,为全文重点。第一节,结合大量经典案例,以实证分析的方法解读《欧共体条约》第82条,重点剖析了欧共体法院在判定知识产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的“四个要素”;第二节,基于新近IMS案的探讨,进一步分析了要求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知识产权人给与“强制许可”的“三个条件”,以及欧共体法院对于“基础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竞争案件中的审慎运用;第三节,在上两节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笔者试图探究欧共体在维护自由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间的立场与选择,以及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四章,共三节,为理论结合实际部分。基于以上三章对欧共体经验的深入分析,结合国情,笔者对完善我国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应加紧审议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坚持将阻碍竞争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明确纳入其规制范围;其次,在《反垄断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出台专门规制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配套法规。此外,在第三节中,笔者还着重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中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通过与欧共体相关规则的比较,阐述了几点拙见,以期对《草案》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