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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宋以后民间文学及民间意识形态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民间意识形态,尤其是那些脱离了行政组织的游民们的思想意识形态,是理解中国社会的另一条线索。“江湖”文化即指游民文化,它兴盛于宋代,但游民群体并不是宋代才出现,这个隐性的空间依附于宗法社会而存在,宋前游民社会的意识形态可以称为“江湖观念”,本文的研究对象就是唐代游民社会中的“江湖”观念。本文的最终研究意义有二,一是将江湖文化的研究时限提前到唐代,二是利用文人叙事研究唐五代的民间意识。完成这两点意义的目标在于明晰唐五代民间叙事的意识形态,及其与官方意识形态的差别。借助对唐五代小说中“江湖观念”的研究可以了解到游民群体在当时的生存状态和生活理想,这可以补充主流文学所不能反映的另一个社会,使我们更全面地了解唐代社会。在研究唐五代小说中的“江湖”观念之前,本文先分析了“江湖”概念的形成和演变。“江湖”一词最初指“自然水域”,它也是一个地理合称,即长江与长江东南部水域的合称。在此基础上,它引申出雅、俗两种义项:文人士大夫的江湖和游民的江湖,本文着重分析了俗文化为何借用“江湖”代指自身与主流社会秩序对立面的原因。这既与“江湖”一词“自然水域”的义项有关,也与它“长江下游地区”这个概念关系密切。宗法制度对唐代民间的束缚力已经开始下降,尤其是安史之乱之后,所以唐中晚期的人口流动成为宋代江湖文化兴盛的前兆。唐代游民社会形成了很多基础性的观念:第一,唐代“江湖”观念表现出对自食其力、力大有胆识甚至恃强凌弱人群的赞赏态度,与道德准绳相比,这是一种以“生存能力”为标准的评价准则,而对武力和暴力的推崇也逐渐成为后代江湖社会的主要特点。第二,生存能力的高低决定了一个游民在江湖中的地位和生活质量,而暴力化则可以把一个游民推向江湖的顶峰,唐代游民表现出对他人的残忍和对生命的轻视,嗜杀、嗜血、手刃亲子等行为在这个社会被认可为“正义”。第三,唐代江湖社会有着浓厚的“重人治,轻法治”观念,这与宗法制社会自身的特点有关,具体表现为民间社会有很多自救、“人间判官”、来生报仇、鬼魂报仇等行为,游民还常常寄望官府可以用宽容的态度对待他们触犯法律的行为。第四,游民社会建立了以“义”为主的道德评判准绳,但唐人之“义”有从“利人”到“利己”的转变,并且表现出反社会性特点,唐代小说作者对民间之“义”做出伦理化的引导,这对后代通俗文学的影响也比较大。唐代“江湖”观念在宋代既有发展也有新变。首先,它从隐性的民间观念发展为显性的文化现象:比如说民间“说话”艺术中出现了代表游民生活状况和价值观念的“朴刀杆棒”类故事。其次,江湖游民的活动方式有从“特立独行”到“拉帮结派”的变化,水浒和三国故事很明显地反映出这种变化。第三,唐代“江湖”社会嗜杀、反上、轻视法律等特征在宋代游民社会中继续深化,表现为人道主义光芒的进一步消亡——更加血腥的暴力形式和被禁锢的情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