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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我国财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倍受世界各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重视和采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政府采购协定》,是各国政府在政府采购领域努力的成果,对规制政府采购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协定》作为WTO的附件之一,有着其独特性。特别是《政府采购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与WTO的非歧视原则更是有着较大的不同。本文拟通过分析《政府采购协定》中非歧视原则与最惠国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的关系,力求进一步揭示《政府采购协定》中的非歧视原则与WTO下相关规定的区别。
《政府采购协定》在规定非歧视原则时,也充分考虑了各缔约方的立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因此,《政府采购协定》也同时规定了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以及非歧视原则的例外适用。本文拟对《政府采购协定》中各例外规则进行了研究,借此对《政府采购协定》的非歧视原则做更全面的研究。
我国在加入WTO时,曾承诺将尽快就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并与各缔约方进行谈判。而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在给中国政府采购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必将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利用好过渡期尽快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从《政府采购协定》的非歧视原则入手,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现况与问题的分析,就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提出了几点可供借鉴的意见和建议,以帮助我国利用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契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