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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率先在党内提出并使用党内法规的概念开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六中全会充分肯定和高度强化党内法规的概念,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以及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对党内法规的重视不断加强。学界对党内法规的研究主要通过法学、政治学和党建学的角度,集中在党内法规的概念、基本原理、历史沿革、制度体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等方面,鲜有学者对党内法规的正当性进行研究。虽然党内法规的对象效力主要限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和党组织,但是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的领导核心,其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之制”和“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当党内法规被认可为正当的前提下,依据党内法规输出的命令才能被认为是具有正当性。因此,论证党内法规的正当性具有理论与现实意义。党内法规不同于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的正当性论述过程中,虽然可以参考西方关于正当性的相关理论,但是不能生搬硬套,试图通过西方的理论解释中国的问题。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特殊产物,必须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框架内进行研究。同时,正当性是一个具有历史性和脉络性的概念,在不同的生活形式、文化背景和政治传统下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定义。基于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特殊的执政地位,本研究通过对党内法规核心概念的界定,将研究背景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正当性标准上采取了历史正当性、形式正当性、实质正当性和程序正当性四个判断标准。但党内法规的正当性论证并非有且仅有此四方面,至于是否包含其他正当性面向,仍是一个开放性问题。党内法规的历史正当性体现在党内法规早于国家宪法法律产生,是伴随着中国共产党从成立到建国后的历史进程而不断发展的规范。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面对不同的国内社会环境,通过对不同重点的关注,完成了中国共产党的党内建设,成为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依据之一。“党内法规”用语的释出及其概念的历史考证表明,党内法规在政治决断的层面是与国家法律相对独立的,具有历史脉络的完整体系,并且保持了时间上的延续性。党内法规的正当性源自于历史,是人心向背决定的,是人民的选择。党内法规的形式正当性是指一个规范体具备正当性所应满足的外观、形式、效力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品质,具体表现在党内法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式上的规范化要求。同时,形式正当性还体现在党内法规本身规范阶层结构的严谨性和制定模式的标准化。经过中国共产党多年的不断努力,现有的党内法规内容广泛,形成了集不同位阶的层次性、不同领域的全面性、不同效力层级的协调性、不同环节的完备性于一体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链条,也构建了指导思想明确、内在逻辑性清晰、规范效力明确、结构相对完整、内容覆盖广泛且相对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同时,党内法规各领域各层级呈现出的统一体例格式和风格特点,构成了协调统一的党内法规体系,使党内法规自身具备了形式正当性。党内法规作为一种规范,其背后的价值支撑源于其实质正当性。其无论作为政党内部规范,又或是被纳入法治体系,在制定权力的有效性和价值取向的合理性上,都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种正当性更多地强调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关涉到制度形成、运行与调整中的价值判断,体现在党内法规作为规范体系对集体意志、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等精神的表达。在政党内部,党内法规体现了法治理念,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的价值取向,党内法规内在和秉持的价值诉求符合中国共产党的属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部,党内法规建设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已积累了丰富的中国特色经验的基础上推进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具有规范性。党内法规的目标也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确立了一个价值标准。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不仅需要关注结果意义上的党内法规正当性,而且需要重视党内法规制定的全过程中的程序正当性。程序正当性是指一个具有正当性的规范体在运行机制、操作过程、实际效果等方面所应达到的基本标准。全过程民主将全党意志和人民群众诉求反映于党内法规之中,同时使民主参与能以合理的方式贯穿于党内法规制度的全过程,满足了程序正当性的道德标准和价值基础。党内法规运行的真实有效,为承诺必须遵守原则落到实处提供了实质性正当程序,实现了党内法规程序正当性的目的。构建和完善党内法规的权利救济机制,对党员和非党员群众的权利实施无差别救济,进一步增强了党内法规的程序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