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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鉴于开展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研究在反垄断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五章对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认真研究。 本文第一章首先探讨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并以此为基础从理论上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确立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随后阐述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经济发展和消费者福利的损害,分析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反垄断立法中的重要性及其立法体例,论述了对它加以立法规制的必要性;最后概括了当前世界上反垄断立法各主要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并进行了比较与分析,进一步强调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反垄断立法中的重要性。 本文第二章主要通过经济学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提出了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新观点。主要内容包括:根据经济学理论提出的四种竞争市场结构理论,作者提出以动态发展的观点来看待这四种模型的相互变化,即假定市场结构按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完全垄断市场的方向发展和变化,揭示出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过程,分析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特征,提出了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违法的观点。以此为基础,作者进一步揭示了企业合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间的动态变化关系,为反垄断法由此三大支柱组成找到了理论依据,并使反垄断法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了有机的整体。作者接着探讨了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要考虑的各种因素,包括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集中度分析、市场进入壁垒分析等。作者还通过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各种垄断行为的比较研究提出如下观点:其一,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相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本身更复杂、更隐蔽、实施手段更多、表现形式更多、行为自身更稳定、监管更困难,最终得出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的重要结论;其二,通过对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了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特征,为依法界定共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作者所作的上述研究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反垄断法中占据重要地位、反垄断执法机关重视和加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和执法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本文第三章深入探讨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违法认定原则及其法律责任问题。作者提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取决于对行为人行为的反竞争性的考查,并结合对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四种认定方法:对市场竞争的排斥及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综合因素。作者还以第二章提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结论为基础,提出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认定应当通过大量的经济学分析考查行为人行为的合理性,因此,提出了应当以合理原则而不是本身违法原则作为滥用市场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