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各种利益冲突矛盾不断加深,再加之我国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群体性事件进入了一个高发期,群发性事件数量从1994年1万多起,上升到2004年的7万4千多起,增加了6倍多;参与人数从1994年的73万人次上升到2004年的376万人次,增加了4倍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它不但是群体利益诉求的一种特殊表达方式,同时它对社会秩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因此,在实践中,警力在群体性事件的整个进程里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在我国现阶段国情和现有法律体系下,警力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使用具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一方面,警察的职责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具有契合性,另一方面,警力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使用,得到了法律性和政策性的双重授权。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使得警力在群体性事件中的使用存在许多缺陷,最主要的有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存在偏差、权责的划分不清晰、警力使用的标准不明确、监督乏力和自身建设有所欠缺。其首先表现为警民信息不对称,即由于警民沟通渠道缺失、阻塞,警民专业知识、立场存在差距等导致双方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境地,从而使得警力的使用产生不良后果。其次表现为警察处置手段不合理、不规范,即由于处置手段单一,决策权分配不科学,处置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原因,使得警力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而造成处置手段的不合理、不规范。最后表现为警力的使用决策欠缺科学性,即由于决策主体和决策方式的不科学,导致了警力使用的决策欠缺科学性。国外由于经济、政治等条件的不同,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在长期的事件中,形成了具有各具特色的应对方式,其中“慎用警力”原则已经成为较为公认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国外群体性事件中警力使用已经较为成熟与科学,日本通过大量移植德法两国的法律,将“比例原则”作为群体性事件中警力使用的核心原则;美国则以更为开放的态度来面对群体性事件,其警力的使用主要体现在事前的引导与规范;土耳其则建立了完善快速反应部队制度,来处置群体性事件;德国则在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事前引导,发生后分级多方案的形式来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置;加拿大则是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应急机制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处置。通过对域外先进经验的学习,同时针对现阶段我国在群体性事件中警力使用所存在的问题,在群体性事件警力使用三项基本原则即及时介入原则、合法公正原则和慎用武器、警械原则的指导下,针对内部机制的完善可以从权责划分的完善、警力使用标准的完善、警力使用监督机制的完善、警察队伍自身建设的完善四个方面出发,而外部机制的完善则可以从救济渠道的完善、矛盾化解联合工作机制的完善、行政应急权和应急机制的法制化、善后处理机制的完善四个方面出发。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的同时完善,才能使群体性事件中警力使用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