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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保护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核心是维护公平正义,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近年随着一些地方许多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的频繁发生,行政公益诉讼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中国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无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而这类案件未能进入诉讼程序。 公益诉讼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但直到20世纪才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突破了近代以来传统政治法律理论框架。中国理论界一般把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种类提出来。行政公益诉讼,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权力机构的违法行政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具有侵害危险性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基于保护公共利益目的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纠正或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诉讼形式。 中国行政诉讼法具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吗?有学者认为,只要调整行政诉讼思路,充分挖掘现有法律条文内涵,再给以相应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可以拓展到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近年中国虽然出现了以公民名义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但由于中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缺乏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这些诉讼都陷入实践困境。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还处于缺失状态。 任何法律制度构建,必须有其自身的理论基础作支撑。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适应现代社会保护公共利益需要而产生的新型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具有巨大的针对性,最直接的现实需求就是大量公共利益被侵害或具有侵害危险性,而得不到司法救济。目前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处于缺失状态,但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经相当成熟,这为构建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经验借鉴。 如何构建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主要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启动模式、举证责任、诉讼费用等方面进行设想。从各国行政立法趋势看,起诉资格的门槛被大大降低,更多的人能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监督行政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应该把握保护公共利益本位观念,即只能以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受案范围、原告资格等诸多方面,同传统行政诉讼制度具有较大的差异性。正是这些诸多方面的差异性,在进行行政公益诉讼时,应规定前置审查程序为妥。行政公益诉讼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为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从总体上看,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与行政私益诉讼无实质性区别,被告仍然负有主要举证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应该提交公共利益已经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证据,或即将受到侵害的事实证据。必须吸纳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适当减轻公民因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而承担的诉讼费用,确立诉讼费用“无偿主义与低额收费”相结合的原则。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能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况且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所要面对的社会压力和败诉风险,比其他行政诉讼要大得多,因此,必须建立原告胜诉奖励制度,以此激发人们保护公共利益的热情。 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需要突破传统诉讼观念,进行理论创新,也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大胆而有益的探索,从而有效扩大诉讼的权利保护面,体现法律对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切实保护。应该从国情出发,吸取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成功经验,在立法上构建中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中有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作用,极大地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