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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实行市场经济,黑导游强迫游客消费、美容行业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商品等强迫交易现象日益增多,范围也日趋广泛。严重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而由于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存在模糊之处和难点,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放纵了许多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的事件。本文以顾某、张某强迫交易案的为视角,试图从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易混淆的罪名的界限出发,找出认定强迫交易罪的方法。同时提出现行刑法关于强迫交易罪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即第一,强迫交易是否存在主观目的要件,这是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的关键;第二,强迫交易罪的交易语义模糊,导致了当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钱物的,如何判断行为人是为了促成交易还是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牟取超暴利;第三,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是否有程度限制,这是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的关键。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仔细地分析,提出完善强迫交易罪法条,增加以完成交易为目的,并明晰此罪交易的涵义,完善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定罪标准建议,期望该建议,对强迫交易罪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