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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而创建的必要的司法保障体制,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稳定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正义、人权、法治是法律援助的三项理论基础。正义对于法律援助的逻辑在于,每个人对于最基本的自由、财富、机会等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人权对于法律援助制度的逻辑是,人权所需要的平等是“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平等”,是一种无差别的平等,因而人人可以平等地拥有人权,国家应当为此提供必要的社会福利措施。法治对于法律援助的逻辑在于,法治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最终价值,这就要求借助具体的法律保障制度和机制来实现。我国自1994年起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经过探索试点、全面铺开到基本形成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律制度,它与中国社会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法制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衔接,还存在着立法层次较低,机构设置不清,援助范围模糊,经费保障不足,服务体系不健全等诸多亟待完善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脱节,政治过度组织化,导致法律援助制度服务于国家利益而忽视了当事人的权益,再加上法治文化还未被广大民众所认知,弱势群体的权利主体意识还相当薄弱,法律援助的发展还显滞后。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荷兰、芬兰等国家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如美国的法律服务公司、英国的法律服务委员会采取合同制法律援助提供模式,芬兰、荷兰采的普遍法律援助模式。发达国家法律援助的表现形式虽有不同,但它们都通过立法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职责,确立了稳定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建立了健全的法律援助机构,规范了法律援助的实施,为贫弱者提供进入司法平等保护的机会,来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对比国外先进的法律援助制度,应依据我国国情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援助基本法,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援助是的国家责任、公民的权利,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程序、经费保障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拓宽受援面,规范运作管理程序,提高法律援助质量,使法律援助制度真正成为我国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公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发展上起到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