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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复方专利是中药保护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对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措施不够完善,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到微观的研究对于中药复方的专利保护显得十分重要。对于中药复方,由于其成分复杂,难以鉴定,因此对于中药的专利保护存在不少认识和操作上的难题。中药复方专利保护的技术主题是文章论述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国中药复方专利保护技术主题包括:中药材,中药配方,中药炮制技术,药效物质,中药复方中的植物基因。美、欧、日等国家对植物药的研究开发遵循的是西药研制的道路,其专利保护范围主要为草药的提取物,而不承认草药的组方使用,不保护其配方;我国的中药复方配方可与计算机软件进行比较,并借鉴泰国的立法,进而探索保护模式。中药复方专利申请的核心内容是三性审查,建议结合中药复方的特色,建立中药复方专利的特殊审查规则。在实用性的审查中,需要适当降低标准;在新颖性的审查中,可以从三个核心词汇:“公开”、“公众”、“同样”进行分析,建议在新颖性的认定中采用形式意义上相同,接近于完全相同的标准,实质是否相同应由创造性来判定;在创造性的认定中,不需要降低创造性的审查标准,“突出的实质性结果和显著的进步”是个抽象的标准,在中药专利制度的审查中,需要结合中药特色对其进行新的解释。现有专利法关于无效宣告理由的规定缺乏对中药复方的专利的保护措施,在专利法中引入生物材料来源揭示义务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专利法可借鉴国外做法确立立法模式,要求在专利申请中必须对所利用或涉及到的生物遗传资源予以披露,如果没有公开或提供错误信息,则可以据此驳回专利申请或宣告专利无效。中药复方专利侵权的认定,首先应明确我国的专利侵权归责原则,专利法中的一些条款需要调整;结合中药特色确立认定中药专利侵权认定的标准;采取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运用中药指纹图谱等中药现代技术等进行综合判定;中药复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