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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制度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它游弋于道德与法律、公正与效率、静的安全与动的安全价值之间,并直接关系到遗失物个人获取与国家获取的选择,其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不容忽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流、物流的加剧,人们遗失物品的现象时有发生,被遗失的财物也愈来愈珍贵,由此国家制定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来调整拾得遗失物关系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国外在遗失物制度方面基本上采取了大体相同的作法: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即可取得对遗失物进行事实上占有、保管的权利,且当遗失物被失主认领时,拾得人基于其拾得行为可以向遗失人主张因管理该遗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及一定的法定报酬;在遗失物无人认领的情况下,拾得人则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相比之下,我国《物权法》尽管对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详细的立法规制,弥补了先前制度的诸多不足,但并非无懈可击,尚有不少缺陷亟待修正如对‘学界争议颇多的拾得人法定报酬请求权问题,《物权法》并未给出相关态度,同时也否定了遗失物无人认领时拾得人的附条件所有权,而采取传统的收归国有的立法模式。我国的这一作法在严格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有一定的合理性。然时至今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市场经济不但承认和鼓励人们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和方式,尽其所能地开展创造活动,以实现其利益;同时还要求法律保护交易安全,提高财产的利用率。因此,这种规定已不能适应现代遗失物拾得关系的发展,其根本缺陷在于:法律规定与道德规范分野不清,过分重视遗失人的权利而忽视对拾得人利益的保护。本文的写作目的就在于通过对中外遗失物制度的比较,指出我国法律关于遗失物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使遗失物制度能更好地适应我国当前经济生活的需要,定纷止争,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来论述,全文共计30000字。第一部分是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历史渊源。第二部分是我国拾得遗失物处理方式的立法检讨。笔者先对我国有关遗失物立法的回顾进行总结,继而对新近颁布的《物权法》有关遗失物拾得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从中指出其缺陷所在:第一,未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第二,未规定拾得人附条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第三,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不完善;第四,遗失物招领程序不完善。第三部分是拾得遗失物的处理方式的比较法考察。笔者对国外的遗失物制度进行了详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找到了各国规定的相似之处。第四部分是我国遗失物处理方式的立法完善。针对文中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遗失物拾得制度规定的缺漏,笔者提出了详尽的完善建议:第一,应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并建议对该报酬额采取分段式计算,即据遗失物的种类和价值大小来确定不同的报酬比例;第二,应赋予拾得人附条件所有权;第三,应规定遗失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第四,应将公安机关确立为遗失物管理机关,进一步完善遗失物招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