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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作为合同领域的新生力量,由于其适应生产力的发展,为企业节约了人力、物力和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签约成本,被广泛运用到了合同所涉及的各个领域。不可否认,格式合同在加速经济发展、弥补法律空白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它也存在很多弊端和难以规制的困难。在不断追求社会进步的新时代,我们不能仅仅把视线落在经济发展的速度上,还要更关注经济发展的健康与否。笔者从法理学角度来对格式合同相对人权利保护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
本文的第一部分简要的介绍了格式合同的各种称谓、主要涵义和其具有的法律特征。分析了格式合同得以广泛使用的原因和其对社会的积极的、消极的影响。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对格式合同相对人权利受损的现象分析。格式合同提供方通过限制相对人权利,减轻和排除自己的责任等方式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笔者为此分析了其内在的成因,主要就是因为双方的主体地位不平等,格式合同提供方对自身优势的滥用。从而笔者得出结论,格式合同相对人作为这一领域下的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只有这样社会的公平和效率的价值冲突才能得以平衡,合同的正义性才能得以实现,弱势群体的人权才能获得完整的实现。
本文的第三部分是文章的重点,笔者运用法理学的原理对格式合同相对人权利保护寻求到了依据。格式合同在实际的运用中与自由价值相背离,对传统的公平正义观念提出挑战,对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形成积极和负面的双重影响,导致了社会利益的调整失衡。笔者不仅阐释格式合同所带来的问题,还深入的分析了其中的原因。
本文的第四部分是笔者对格式合同相对人权利保护机制建构问题的分析。主要是从立法、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三个方面着手。公力救济主要是指司法和行政手段,而私力救济主要是从行业自律、消费者协会的作用、社会监督入手。笔者首先对现有的国外格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制度加以比较和评析,其次指出我国现有的保护制度所存在的若干问题,最后笔者提出自己对于如何建构格式合同相对人保护制度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