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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具有明显的财产性,在现代经济中具有优越性的地位,使其成为足以与物权分庭抗礼的重要财产形式。债权在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对债权让与的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在以债权为内容的交易中,动态的交易安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集中体现在对债务人保护和受让人正当利益的维护之平衡。研究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实质上就是确立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生效规则以及债权让与对抗债务人以外其他第三人的要件之问题,从根本上体现的是对动态交易安全的维护。在长期的历史衍变中,债权让与制度在各国立法和法学理论中都日趋完善,我国也在经历这样一个过程。本文旨在系统研究债权让与对外效力,在参考外国立法例以及学说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立法和学说理论进行了反思,并提出浅见。文章分为四部分,共三万余字。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对一起具体司法案件的介绍,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归纳总结了案件的焦点,分析得出案件的本质问题所在为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问题,以此为基础进行思考,展开文章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的分析研究。第二部分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本部分是对债权让与对外效力的具体分析,首先,由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出发,分析债权让与中对债务人进行保护的原因和必要性;其次,介绍了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时间,通过对不同立法例的分析,得出让与通知原则的合理性;再次,因通知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媒介,具体分析了通知的构成要件,讨论了通知的性质和生效时间、通知的法律属性、通知的主体以及通知的形式,在对既有学说的认识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通知的生效时间并作出了分析;通过对不同立法例关于通知主体的介绍和分析,针对我国债权让与主体的立法不明确状况,解释为通知的主体包括让与人和受让人;最后,分别从未为通知和已为通知的情况,具体分析了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的效力表现。在对现有学说认识的基础上,对未为通知的效力进一步具体解释为相对无效的法律效果,并结合外国立法例,对未为通知债务人已为清偿的情况,解释为有效清偿;此外,对已为通知情况下债务人得援用抗辩权和抵销权进行分析,讨论了取得抗辩的时间及抗辩事由的范围及其产生的时间,同时,对不同情况下债务人援用抵销权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指出我国立法对受让人利益保护的不力。第三部分是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本部分主要讨论了第三人的范围,首先介绍了外国立法例中对第三人范围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司法实务和立法情况,分析得出几种第三人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次,结合外国立法例,对我国债权让与对外发生效力的时间进行了分析,得出让与合同成立时即对其他第三人产生效力的结论;最后,本部分重点讨论了我国司法实务中常见的几种第三人效力问题,第一种是债权连续让与中对第三人的效力,在对外国立法例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实务进行情景分析方法,提出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得援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议;第二种是债权重复让与中对第三人的效力,在比较法观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分析得出通知规则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种是债权让与对让与人的扣押人和破产债权人的效力,在对外国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将让与通知作为处理该问题标准的可能性。第四部分是对案件的分析和立法建议。通过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对债权让与对外效力中具体问题分析得出的结论,用以回答文章开端提出的问题。结合在案件中分析得出的问题,以及在理论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对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完善,提出作者的一些浅见,包括完善债权让与通知制度,提高对债权让与受让人的保护力度,确定债权让与对第三人的效力规则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