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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从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类型的角度讲,它是质押担保的一种,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又不同于传统的质押担保。在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开展从数量上看规模不大,从开展范围上看,开展的城市范围有限。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制度的完善对更好的促使资金流向自主知识产权型的企业,加快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带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有很大帮助。笔者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现状和社会现实出发。梳理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相关法律规范,总结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现有模式。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需求上看,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体系的完善有利于各个参与其中的社会主体,它将更有利于降低银行作为资金提供者的经营风险,有利于相关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展,有利于我国资金流向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有利于我国的经济转型。从法律制度层面讲,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法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法律条文薄弱;第二,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法律定位模糊,知识产权融资质押的法律性质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内涵也仅限于知识产权质押此一种模式,与知识产权融资需求之丰富形成鲜明对比;第三,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模式开展的现存规范依据法律位阶低。从社会现实的角度讲,在我国已经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城市中,北京、上海、武汉以及佛山南海为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鉴的模式,但各自又存在一定的问题。北京模式较为成熟,具备自己的一套体系,但体系复杂,推广难度较大。浦东模式过于依赖政府的行政支持,在发展过程中定会受制于行政权力制约的匮乏。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难,知识产权价值风险难控以及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市场化水平低是主要存在的问题,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制度的完善需要取各家之长。基于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所面临的问题,笔者拟从两个大方面建议推进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体系的完善。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上,突破原有的研究机制,根据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专业特征争取跨学科联合研究。研究内容上,主要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中知识产权担保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以及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方式的突破。担保方式突破上可以有很多简单的担保组合,例如,知识产权质押和第三方机构的担保相结合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与信用担保相结合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与动产抵押相结合的方式等。从制度层面的完善角度讲,我国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立法体系的完善,包括立法位阶的提高、担保模式的统—以及立法内容的革新是制度完善的核心,鉴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重要性,可以考虑设定专门的章节规定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体系。同时辅以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的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的建立、知识产权登记以及公示机构的统一。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这不仅仅包括我国法律制度上的重述,还包括社会理念上的改变,相关社会机构的设置以及完善。本文的主要贡献:笔者突破原有知识产权质押之单一的担保模式,扩展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模式的内涵,将一切以知识产权融资为目的的担保归入其中,将知识产权融资担保扩展为担保组合;笔者提出以担保价值评估代替价值评估,这更有利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目的的实现;同时,将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体系的建立转换成一个系统的构成更有利于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相关问题的解决。本文的不足:笔者经济学、金融学以及管理学知识结构上的不完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本文的研究。笔者的才疏学浅以及研究能力的不足导致本文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和不足,笔者外语语种掌握数量有限以及外语水平的不足也导致了本文外文资料研究上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