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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述了我国目前有关契约与宪政的研究,运用了历史语言学的方法总结分析了我国古代契约类型与“宪”字源流及其可能的关系。遗憾的是本文写作过程中拟予论及的对西文宪法语汇及源流的比较因为时间期限原因而未能充分展开。本文提出了以主权范式和契约范式相互对比观照宪政理论的路向,并将之拓展到国际公法领域,最终目的在于对实证主义法学派之法律性质、法律理性予以检讨,呼应张恒山、江山、麦克尼尔各自生发的“契约论”。但是本文只表达了较初步粗陋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