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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互联网发展全球化,使网络记录下信息主体不恰当的信息,侵犯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信息主体可以行使被遗忘权,要求数据控制者进行删除,让过去在网络上的不再需要的信息被遗忘。被遗忘权是信息主体享有要求信息服务者删除不再需要的、没有价值的、过时的数据信息,得以阻却数据进一步被扩散的权利。被遗忘权不仅满足了互联网时代公民对信息权利的需要和掌控,还保障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被遗忘权的行使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又维护网路的安全秩序,完善了现有法律制度。从个体、社会、国家多个角度来看,被遗忘权对“互联网时代”下社会的发展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虽然我国正处于信息高速发展的新时期,但在涉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仍然具有滞后性,我国没有被遗忘权的法律法规,要考虑到现如今信息相关产业的发展形势,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设立相关法律。因此,本文通过四个方面的内容来探究被遗忘权的相关问题。第一,概述了被遗忘权的产生及背景,其中包括了欧盟法院的判例,美国未成年特殊“被遗忘权”法案,并且对欧盟的被遗忘权与美国涉及的被遗忘权的内容进行了比较,为我国设立被遗忘权提供经验。第二,主要概括了被遗忘权立法构建的基础。详细叙述了被遗忘权的基本内容,被遗忘权的相关争议,被遗忘权立法构建价值,以及被遗忘权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对比了其他国家的对于保护个人信息的不同做法,并结合了我国现如今信息网络和法律的发展情况,我国是适合设立且有必要设立被遗忘权的;第三,阐述了被遗忘权立法构建的在我国的实践情况,其包含了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设立被遗忘权所面临的问题、现状;第四,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提出设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本土化被遗忘权建议。归纳概述了我国被遗忘权立法构建中存在的显著性问题,其中包含了结合国情设立的被遗忘权的性质,基本内容。当信息主体的被遗忘权被侵害时如何救济,用何种归责原则,权利人行使被遗忘权的例外情形。本文还较为全面地查阅了相关的资料,比较详细的介绍了被遗忘权,考虑了不同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结合其在世界范围的最新发展方向,希望能够提出符合我国特点的被遗忘权立法构建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