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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业生产越来越市场化、渔民需求越来越多元化的前提下,要解决渔民个体生产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减少渔民在水产品经营中市场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提高生产、经营效益,就必须有一个能直接、真正代表渔民利益的组织来充当渔民和市场的中介,满足渔民市场主体的需求,因此,建设渔民营销合作组织就显得非常重要和必要。本文以此为目的,通过对渔民营销合作组织和水产品经营的利益关系及背景条件的分析,展开这项研究。
从制度经济学分析,渔民合作组织的集体经营方式在降低渔民外部交易成本、实现公平和效率平衡、降低风险和不确定性等方面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但是,我国渔民受10多年以来形成的个体经营方式和传统思维影响,加上目前的渔民合作组织尚处于刚起步的阶段,所以在合作经济组织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的发展上急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论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本文的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了文章的选题背景,并对相关文献进行了简要回顾。陈述本文所用的理论工具、说明了渔民营销合作组织在新阶段对渔业、渔村、渔民的作用,表明研究的重要性。
第二、三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第二章分析了渔民营销合作组织的内涵与特征,对什么叫做渔民营销合作组织、渔民营销合作组织的特征、制度与分类等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剖析;第三章对东海区渔民营销合作组织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进一步阐述东海区渔民营销合作组织发展的概况和所面临的问题。
第四章通过对美、日、欧的农(渔)民合作经济组织性质、组织结构、政府行为、演变阶段的比较分析,得出渔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发挥合作经营作用,除了自身的管理机制需要不断完善以外,国家也应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和强有力的政策倾斜来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总结这些国家的农(渔)民合作组织运行机制等方面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相应的政策建议部分打下理论基础。
第五章提出我国渔民营销合作组织发展的基准、原则、政策框架以及政策建议。
第六章,也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发展渔民营销合作组织,应该坚持改革成本最小、渔民进入市场最快、给渔民带来收益最大的发展思路,在渔民营销合作组织发展上要给予渔民相应的自主权、政府的丰要职能应侧重于执法、监督、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