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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是人类精神的一个永恒的主题,是一个价值范畴。人们追求和谐是一种理想、一种善。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和谐反映了人们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上的价值追求是和谐有序的,和谐是善的本质属性之一。追求和谐是人类精神发展的一个必然,这一追求是人类不断趋于善的永恒过程,也是人类不满足于现状而不断寻求自身价值的过程。本文首先论述了善与和谐的必然性关系,阐明了善的和谐本质。从词源上看,和谐是善的内涵。究其本源,善与人的需要相联系。在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中,构成了世俗世界和价值世界。价值的世界,是由伦理与道德为基本原理建构的世界。伦理道德精神的价值合理性,就在于解决人与自然、人与人、个体与社会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实现生命秩序与生活秩序合理化,达到人的身心和谐、人与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状态,和谐是善的必然价值取向。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把和谐理解为善的本质。第二部分结合伦理思想史,对“善的和谐本质”作了渊源分析,揭示了善的和谐本质的深厚历史渊源。和谐是一个伦理意味很浓的概念,在中国传统伦理观中,有着大量丰富的关于“和谐”的思想。如“天人合一”思想、“中和”思想、“仁爱”思想、“兼爱”思想、“道法自然”思想,等等。它们所追求的就是人的身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问题。西方思想家认为,美德乃是一种和谐,公正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首要条件。这些思想,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道德资源。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体部分,结合时代特点,阐释了伦理道德在追求和谐中的作用,阐明了善与和谐的内在一致性。构建和谐社会,首先是实现个体自身的身心和谐。合理的道德系统内在地包含着对人的感性生命和理性本质的双重确认,惟有从这种感性与理性统一的伦理原则出发,生命的肯定与精神的追求才能达到和谐的境界,道德需要是人的身心和谐之必需。其次,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必须以伦理道德为保障。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程度,决定着社会的质量,决定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着力点,就在于调节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把个人的需要、利益和幸福的追求在整体上、方向上纳入个人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轨道。人的存在既有个体的向度,又以类的形式展开。由于社会财富和社会福利的有限性及社会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性;由于社会利益和社会活动的个体性;也由于各个个体活动的自主性和利益的为己性,使得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必然发生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伦理道德的使命就是对个体与社会关系的调节,构建一种善的社会秩序。再次,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离不开伦理道德。“天人合一”思想把人与世界看成息息相通、融为一体。现代科学也证明自然——人——社会是一个有机构成的系统。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构成各种竞争、合作、互惠、共生的关系,它们对维持地球的完整性、平衡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追求和谐,必须拓展传统道德的调节范围,构建新的伦理关系。此乃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是分析应当如何追求和谐,认为应以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至善)为终极目的。为此,必须奉行人道主义,尊重人的需要,尊重人的利益,尊重人的创造;应建立起公正而合理的社会制度体系,实现社会公正;必须大力弘扬“爱”的传统道德精神,拓展传统道德的调节范围,善待自己,善待他人,善待社会,善待万物;主张应加强审美教育,以美促善,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