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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旨在通过发现案件的实体填实,以正确适用法律、实施国家的刑罚权,从而实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莫不将发现案件实体真实作为追求的目标之一。法官庭外调查作为庭审调查的延伸,对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我国法官庭外调查的活动区域已经脱离了严格意义上的“法庭”,而且少受程序的规制,暴露出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法官庭外调查的真正作用与意义也没有完全得到实现。因此,对法官庭外调查的深入研究在当前显得犹为迫切。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权的根本出路在于诉讼观念的转变,在整体模式方面,应将现行的法官庭外调查程序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本文立足于法官庭外调查体现的两大诉讼价值,即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的冲突,剖析了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权的现状,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不同诉讼模式下的法官庭外调查作一考察,并希望以不同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为范例,对其中符合我国需要之内容予以借鉴,以求重构我国法官庭外调查程序。同时通过对我国法官庭外调查程序的重构,寻求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发现实体真实与保障程序公正这两方面的平衡。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方式尽管借鉴并吸收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内容,但基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的传统仍然保留了法官庭外调查的权力。法官究竟是否应有庭外调查权?如有,其调查权的界限如何界定?如何使法官庭外调查在适当的程序框架内进行,从而保障程序正义?这些都是本文将要探讨并尝试加以解决的问题。 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法官庭外调查的概念进行介绍,并基于自己的理解对法官庭外调查做出定义。同时,简单的介绍了法官庭外调查的发展,意在为后文对立法现状的介绍以及比较做好铺垫。第二部分,检视我国法官庭外调查的现状,主要围绕法官庭外调查程序的启动,法官庭外调查的前提,法官庭外调查的手段、法官庭外调查的形式以及法官庭外调查所获证据的采信等五个方面而展开,并对其进行了简要评析。第三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不同的诉讼模式(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以及混合诉讼模式)为视角,对法国、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的法官庭外调查作一考察,并且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在走向“改良式当事人主义”时,对诉讼法所做的修改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