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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以下简称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无论在遥远的古代还是在社会日益昌明的现代,都面临着如何恢复自己权益的问题。从被遗忘到逐渐得到关注,以至现在引起重视,如何维护被害人权利问题越来越成为大家感兴趣的话题。而因为诉讼权利对于被害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研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对被害人最终得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从而对社会正义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被害人诉讼权利指的是被害人能参与刑事诉讼过程并对诉讼结果施以影响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程序性权利。笔者在此语境下,首先对被害人诉讼权利做一综括的阐释,指出其最大特点是不完整性;尔后分析了它与加害人诉讼权利的关系,认为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程度的对抗性和不平等性,并初步分析了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关于和侦查权的关系,笔者认为二者具有一致性的方面,但是侦查权有侵犯被害人权利的倾向性。关于和公诉权的关系,笔者认为一方面公诉权有介入刑事诉讼的必要,但另一方面公诉权对被害人诉讼权利具有抑制性;并且公诉权不能代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公诉权非有被害人授权产生,也不能以被害人意志取消,最关键的是公诉权代表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而不能完全代表被害人的利益。关于和审判权的关系,认为审判权是被害人终极的权威的维权者,但一些消极因素如司法腐败、公诉权消极以及法官素质等可能会影响其作用的发挥,但笔者认为被害人应理性维权,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维护自己实体的合法权益。文章的最后提出应予完善并加强对我国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在这一问题上的规定虽有较大进步,但仍有很大缺陷;笔者同时提出了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遵循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注意权利间的平衡、参考外国,同时立足国情、注意可操作性等三原则,并对此做了初步的设想。文中提出了被害人诉讼权利最大的特点是其不完整性的观点;认为公诉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代理或代表的关系;并初步提出了完善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应遵循注意权利间的平衡、参考外国,同时立足国情、注意可操作性等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