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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知识向经济转化的巨大力量已不容忽视,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品质档次,激发消费者购买欲望,最大限度实现产品市场价值方面更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专利法中规定的外观设计与在先合法权利发生冲突就不予授权或宣告无效的规定,将外观设计与著作作品等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完全隔离开来,造成外观设计无法借鉴其他优秀文化成果的现象,既不利于外观设计的鼓励创新,又不一定起到充分保护在先权利人的立法目的。本文以鼓励创新为立足点,运用利益衡平理念,重新建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解决机制。具体是,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区分为权利范围的冲突和侵权行为的冲突,权利范围的冲突是天然存在的,应当予以承认并区分对待。权利范围的冲突进一步细分可区分为权利范围的全部冲突和权利范围的部分冲突,前者是简单的附着,当然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不予授权;但后者只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等授权条件,即使存在此类冲突,也应当授权,无需考虑该外观设计作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而对于侵犯著作权的问题,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此一来,在实体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创造性得到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可以通过有效途径得以解决,从而实现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目的;在程序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确定职能与人民法院的侵权判定职能完全区分开来,不致使两机关功能越权或失位。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六个部分,共约21000余字第一部分阐明案例,并引出争议焦点,即依照现行立法根本无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创造性予以保护。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系统介绍目前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的界定及由此设置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解决机制。第四部分意图阐明我国现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解决机制如此建立的本源性原因,即以避免混淆和避免冲突的产生为立足点;而后结合美国、日本、中国台湾的相关立法,指明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应当以创造性为立足点,并提出了我国创造性的判断标准。第五部分具体说明了现行冲突解决机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存在的不足。第六部分重构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解决机制,即将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进行区分,进而对授权与侵权予以区分,以实现对在先著作权人和外观设计专利人的双重保护。本部分还详细论述了该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冲突解决机制产生的法理学及现实性基础,尤其对其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