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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由盗窃等先行为和为窝藏赃物等特定目的实施的暴力后行为组合而成,侵犯了财产和人身双重法益,是法律拟制的抢劫罪,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在罪名认定上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共同犯罪是各犯罪人互相配合的犯罪方式,更易于造成法益损害的后果,较之于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结合了两者的特征,加之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理论界的学说争论以及现实生活中案例的错综复杂,使得司法实务中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应条款存在不同理解,在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的认定上采取不同的标准,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所以,从司法实务中选取了三个具体争议问题来对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进行分析研究来进一步厘清理论争议,寻找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共同犯盗窃罪,部分犯罪人为藏匿赃物等目的而采取暴力手段,未实施暴力的部分行为人在当场沉默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简称先行为人对他人暴力沉默)。笔者采取理论探讨和案例分析的方式,首先厘清实践中的争议观点,对他人暴力沉默成立盗窃罪还是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结合司法解释,主要根据在盗窃犯罪现场的其他共犯对于他人实施暴力的态度来进行判断,同意(包含明示和暗示的同意)可以认定具有转化型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反对的,不知情的则认定他人的暴力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仅成立盗窃罪。在现场沉默是否代表同意,进而判断他人暴力是否超过共同犯罪故意范围,应考虑对他人暴力沉默的行为人是否具有主动选择的权利。若沉默行为人与暴力行为人关于暴力进行事先或事中通谋,那么在现场沉默则是其对暴力行为的同意,对转化型抢劫后果的放任,此时成立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然而当在现场沉默的行为人是无法逃离或者退出犯罪,是一种被迫留在现场,此时对暴力的沉默则不能认定为同意,暴力属于实行过限,仅成立盗窃罪。未实施盗窃的行为人仅实施暴力行为能否成立转化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简称为后行为人仅实施暴力行为)。即先行为人盗窃后,后行为人仅使用暴力手段的定罪量刑问题。笔者从转化型抢劫的本质属性出发,其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律拟制的抢劫罪,拥有和普通抢劫罪相近似的犯罪行为模式,准用复合行为犯。结合承继共犯理论,在具体案例中应当根据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承继共犯的构成要件来进行判断,符合则成立承继的转化型抢劫共同犯罪,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上坚持承继共同正犯的肯定说,即后行为人不仅需要对其加入后的暴力行为负责,还需要对加入前的先行为承担责任,即将其评价为全部犯罪行为的责任主体。不符合承继共犯的情况,则单独判定其暴力行为性质,若后行为人对事主造成轻伤及以上的结果成立故意伤害罪。帮助转化型抢劫犯逃离现场、运输赃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抢劫的共犯。对于帮助转化型抢劫犯逃离现场、运输赃物的行为人的行为定性问题,主要判断行为人具备共同犯罪成立要件,是否与转化型抢劫犯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存在共同犯罪行为,成立共同正犯。若不构成共同正犯,则结合共犯的处罚根据修正惹起说理论和共犯的构成要件即被修正的构成要件理论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