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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秦皇岛新澳公司诉日本山一株式会社和山东东方公司一案为视角,分析了当今国际交往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跨国贸易纠纷。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因买卖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是各国都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另外,随着对外贸易的多样性和专业性日益凸显,跨国贸易的双方更倾向于通过职业的代理人或代理公司来协助其处理各项事务,因此,在实践中,一个交易行为会产生多种法律关系。本案讨论了两类法律关系,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和涉外代理关系,通过对其识别和法律适用的过程来分析国际及我国相关立法和实践现状,同时也通过对比分析找出我国相关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的意见。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首先在案件回顾部分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起因、经过和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接着通过对案件焦点的归纳,总结出本案所涉及的两个国际私法问题,即识别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以便条理清晰的阐述以下几个章节。第二部分是案件涉及的识别问题。这是文章的第一个争议焦点,第一节笔者先对识别的概念、对象、依据进行分析,第二节对我国识别制度相关的立法和实践加以研究。为了紧扣案件,最后会回归案件,分析本案所涉及的识别问题。第三部分是本案所涉及的准据法的确定问题。由于笔者讨论了两个法律关系,故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要分别认定,笔者将其分为两个板块进行阐述,分别是买卖关系的准据法确定和代理关系的准据法确定。这一部分是文章的重难点,是文章的核心部分。第四部分是笔者对于案件的思考。通过前文的研究,笔者尝试去发现我国现行制度上的立法缺失和实践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因为我国的立法已经较为完善,所以更多的是从实践的角度提出建议,而在代理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笔者更多是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