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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平等是人类历史进程中追求的最终目标。女性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历史潮流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女性平等就业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又反映了一个国家人权的发展水平及程度。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但是在现实的就业市场中女性遭受的就业歧视问题却愈显突出。平等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而女性平等就业权是女性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础。女性只有获得平等就业的权利,才能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本文以女性平等就业权的人权价值作为理论支点。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女性平等就业权的理论基础是生存权。生存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在生存权语境中研究女性平等就业权是对权利平等的超越。文章通过对国内外立法概况的阐述,综合评价立法的相关内容,为建立我国女性平等就业体系奠定基础。国际劳工组织的《1958年消除就业和歧视歧视公约》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对女性平等就业最基本的规定。针对我国女性就业现状分析女性平等就业权实现的障碍,找出产生就业歧视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受生理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历史文化因素及法律制度的影响。最后借鉴国外有关平等就业立法的相关经验,完善我国女性平等就业制度。在立法上,完备现有法律法规、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现有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反就业歧视法》要明确就业歧视的内容、限制就业歧视、制定保护措施和规定例外情形;社会保障制度从婚姻生育权和受教育权两方面保障。在执法上,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并突出执法监督的内容。在司法上,扩大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将就业歧视纳入劳动争议的范畴。在法律监督上,国家机关针对用工企业的招工过程进行监督,并对一些招录女性的企业予以一定优惠政策。例如,减免税收。媒体要客观公正的评价女性,多树立成功女性的形象。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正确处理用工自主权与平等就业两者间的关系。女性自身要提高综合素质,有自尊、自强的信念,用工作业绩证明自己的能力,来赢得社会的认可。相信随着人们对女性平等就业的关注,对社会正义的实现有着积极地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