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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2008年发生在豫东某地村民之间一起真实案件为例,分析我国当前法院调解制度。该起案例是一起因相邻关系诱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案的两家人本是关系很好的邻居,却因争夺所居住胡同的出路引发人身伤害,其中一方进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该起案例的背景很复杂,涉及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的“出路”问题,在成办法官的努力下,竟调解成功颇具典型性。由于笔者亲身参与了该案二审的调解过程,在此,仅对本案的二审调解过程做详细描述。该案例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双方当事人较为满意,但从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文章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背景、诱发案件的源头、法官对当事人询问的过程、拉锯式的艰难调解经过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等方面的详细描述,展现出我国一个中级法院司法实践中调解民事案件的全过程。该部分是整篇文章论述的中心,是笔者论述的出发点,也为本文接下来阐述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的原因及如何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奠定了实例分析背景,有利于我们从中国的民事审判实际情况出发来正确对待这一制度。法官不惜代价,调解结案有着深刻的原因。文章接下来第二部分,从分析当代法院注重调解的原因入手,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中“和为贵”的思想、经济、文化、上访压力等因素为切入点,分别从社会压力、法院自身政策、承办法官自身原因、当事人积极主动调解和案件类型五方面对调解的运用,分析法院注重调解的原因。笔者认为,承办法官对案件的调解成功与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承办法官自身探寻追求高调解率的原因。笔者将从法官积极调解的心理与调解成功与否的关系,法官视案件的类型积极促成调解,以及个别案件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等加以论述,力求全面反映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作用,但也应认识到法院调解应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主体地位的尊重。通过以上对案件的调解过程、法院追求高调解率的原因的论述,发现现行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笔者认为,法院对调解中诉讼程序的忽视,是牺牲了程序正义;个别承办法官为了某些原因无限期的调解视审限于不顾,造成了超审限案件的增多;法院调解又往往忽视案件基本的事实,毫无分清是非可言。法院调解有运用调解的手段规避法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之嫌,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此外,就法院调解中法官、当事人主体地位问题,笔者认为,法院调解应注重当事人自愿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在调解中的主体地位。对以上诸多方面,笔者将着重进行探讨,以求在调解中维护程序正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切实履行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原则,为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献出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