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任何的权力体系为达到其行使目的,都会给予其权利运行主体特定的裁量空间。司法权作为权力体系的一种,其行使主体——法官需要在司法过程中酌定判断、考量和选择相关问题,运用自由裁量权将抽象规范作用于具体案件的个别情况。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民事领域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张。本文试图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内涵、存在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提出了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合理行使。笔者希望通过本论文不成熟的研究,能够对推动民事诉讼中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够起到一点微薄的作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概述。首先,通过一个案例提出在审判过程中,如果完全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那么案件审判就会陷入僵局。接着通过比较对是否享有自由裁量权的两种不同态度中指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既不是权力行使的边缘也不是理想法律运行的偏离,而是依法行使权力的一种形式。接着对民事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权从场合、主体、客体和形式等几个方面来对民事自由裁量权进行界定;再从民事自由裁量的一般意义和特殊意义两方面对其存在的理由进行论述。最后通过比较两大法系中自由裁量权的历史渊源,得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自由裁量权都有着一个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历史发展过程。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空间。首先,通过对开篇引用的案例进行评价中得出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范围包括事实认定上和法律适用上。其次,从证明责任分配、调查取证、证明能力确定和证明力衡量四个角度论证了事实认定上的法律规定呼唤法官自由裁量权。最后,模糊规则、冲突规则和合法不合理规则三个方面论证了法律规则的适用上呼唤法官自由裁量权。第三部分,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层面阐述了民事自由裁量权的表现。首先,笔者赞同“自由心证”和“自由裁量”在概念上具有一致性,自由心证是法官审理案件时在认定事实阶段自由裁量的一种基本表现。而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另一重要方式——事实推定,它的主要作用在于帮助法官明确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分担有分歧时确定适用的判断规则。其次,当法官适用法律遭遇漏洞而需要自由裁量时,笔者分别从法律发现、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三个角度论述了民事自由裁量的具体表现。第四部分,通过对几类疑难案件的梳理并提出法官在面对类似疑难案件时,分别可以通过不同的法律方法予以解决,同时加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说明之。当法官面对法律适用不明确时,法律对于某特定事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时候,可以通过类推适用的方法予以解决。当法律出现对于某特定事项应当涵盖却没有涵盖或者涵盖内容过于宽泛时,可以分同通过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的方式予以解决。当法律适用中出现全新的领域,即出现领域漏洞时,可以通过法官的创造性填补的方法予以解决。通过以上论述,法官肩负切了共同参与法律秩序形成的使命,能够更好地解决疑难案件中的法律纠纷,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维系整个民事法律秩序的健康、完整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