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缺席判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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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向前推进取决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然而并不是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都能够积极地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其诉讼权利或由于某种客观因素不能参加诉讼时,就必须有一种措施推动民事诉讼程序向前发展或以某种方式终结诉讼程序。因此,缺席判决制度成为民事审判制度的必要设置程序,各国都对此做了详细规定。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对我国民事缺席判决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却极为简单,对于制度模式及相应的救济途径皆没有规定,从而凸显了立法的疏漏,也导致了缺席判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寻求不到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平衡点,对于实践中存在的当事人经常不出庭的情况,法院在具体操作时或是延期审理,拖延了诉讼的进程;或是对案件材料不加审查,即依照到庭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作出判决。缺席判决制度模式厘定不清以及程序运行中的诸多缺陷都亟待解决。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四大部分,约3万字,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缺席判决制度概述。这一部分主要通过对缺席判决制度进行历史分析,系统阐述了缺席判决制度的历史演变规律,在此基础上,得出了缺席判决制度的演变,始终在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与判决的安定性之间寻找平衡点的结论。另外,该部分还具体阐述了缺席判决制度的法理依据,即缺席判决制度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程序保障以及督促当事人及时参与诉讼,是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的平衡。并以此为基点,论证了缺席判决制度存在的理论和现实的必要性。
  二、两大法系国家缺席判决制度的考察和分析。该部分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缺席判决制度进行了立法考察,并在此基础上就其立法规定作了详细的评析。由于立法模式和诉讼价值的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当事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效果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该部分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具体阐述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模式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两种缺席判决模式,一种是缺席判决主义,一种是一方辩论主义。自近代以来,两种模式之间有相互融合的趋势,且逐渐增强,目前各国基本上不存在完全的缺席判决主义或一方辩论主义,不同国家均是根据本国基本情况对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两种基本模式加以改造,以期实现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的最佳结合。
  三、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现状和立法分析。该部分立足于我国现行缺席判决制度的基本规定,深入剖析了我国在相关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混乱现象,并在对比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探寻到我国现行法律在立法模式、程序运行及救济途径等方面的缺失。由此引出了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到底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法律理念之上、法律规定的缺失应如何加以完善等一系列的问题。
  四、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完善。该部分主要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在对缺席判决主义和一方辩论主义两种立法模式进行系统价值评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立法模式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同时结合理论界的研究现状及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形,提出我国应建立一方辩论主义为主、缺席判决主义为辅的立法模式。在立法层面,指出关键是明确缺席的认定标准和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另外,在制度的具体设置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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