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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公司其他股东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非股东买受主体购买该股权的一项权利。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在于保障股东得到交易机会的保护。优先购买权受同等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则包括价格、付款期限、股权交割期限等因素。如果优先购买权人客观上无法提供相同条件,应作合理确定;如果优先购买权人可以提供绝对相同条件的,应以优先购买权人提供绝对相同条件为标准。 股东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在转让股权的股东与优先购买权股东间不能直接产生合同效力,双方应自愿缔结转让合同后,才能产生转让股权效力。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终止股权转让。 未侵犯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权的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应为有效,但为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在侵犯优先购买权时,转让股权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有三种情形:转让股权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或在答复期内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转让股权的股东伪造已经其他股东同意或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签订合同、对外转让股权合同签订并已履行完毕。在这三种情形下,股权转让合同均为可撤销合同。 转让股权的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或未出现视为同意而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行使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应有一定期限规定。自知道对外转让、股权变更已登记于股东名册或经工商变更登记后一年,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股东行使撤销权时,应一并提出愿以同等条件购买股权的要约。 股东原则上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转让股权股东、第三人同意其他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应予准许。 在拍卖股权时,应保护优先购买权,可实行修正的询问法,在拍卖前应告知竞买人,拍卖标的存在优先购买权,在出现最高应价后,延期落槌,先询问优先购买权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若行使,竞买人不能再加价,拍卖标的归优先购买权人,若不行使,拍卖师落槌,拍卖标的归竞买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转让的,也应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