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占有存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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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分别以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为主干构建了自己的占有制度。而在我国物权立法中,学者们所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的《中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均没有规定间接占有制度。间接占有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占有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它的起源、功能分析关系到占有制度和其它相关民法制度的构建和存在价值。本文从间接占有的起源与立法例考察、间接占有性质的背离、间接占有之功能否定论以及对我国占有制度立法的一点评析和建议四个方面来对间接占有的起源、性质和功能各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最终得出应当废除间接占有的结论。 第—部分:间接占有的起源与立法例考察。罗马法上占有(possessio)的成立需要“心素”和“体素”两个要件,注重对财产归属的保护,承租人等人的占有视为出租人等本权人的占有,没有多重占有的存在,不存在间接占有。日耳曼法在不动产上,以用益为占有外部表征,承认重叠的占有。日耳曼法中的Gewere为间接占有的最初形态。法国民法基本上继承了罗马有关占有的规定,认为占有为一种事实,强调占有的心素为占有人自主的意志和意愿。因此,在法国法上也找不到间接占有的蛛丝马迹。由于罗马法上的占有和日耳曼法上的占有的冲突和融合,德国民法典首次确立了间接占有制度,其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兼顾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利益。同时,通过对德国间接占有制度的行使条件分析,笔者认为间接占有的存在对直接占有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其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随后,文章还考察了瑞士、曰本、我国台湾地区、意大利和英美法系等国家的占有制度的立法例,说明在各国的立法例上,法律的天平更倾向于废除间接占有的一端。 第二部分:间接占有性质的背离。大陆法系的占有概念具有客观性,学者一般认为占有的性质为事实而非权利。间接占有改变了占有的客观构成要件的性质,它的形成不是基于实际支配和控制物的事实,而是基于能够取回物的权利,其客观要件变成了媒介关系存在的事实。间接占有把占有在客观方面认定标准的虚化推向极致,间接占有不再是一种事实,背离了占有为一种事实的本质。 第三部分:间接占有之功能否定论。 本部分从间接占有的功能的缺陷和功能的替代两个角度来否定间接占有制度。间接占有的主要功能有二:一是使民法关于占有的规定原则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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