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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时期的保安处分,是在中国法律移植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废除了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地阻断了清末修律以来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受其影响,对民国时期保安处分的研究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目前我国对保安处分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对国外保安处分理论与制度、如何构建我国的保安处分以及保安措施的改革上。由于保安处分是1935年刑法修订的一个亮点,是刑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在法律史上的地位较为重要。法律史学界对此多有关注,但也仅限于简单的史实性介绍,缺乏理论上深入的分析。而对1935年刑法出台前的保安处分在中国的引进和发展过程,则基本没有涉及。目前,国内还没有出现对民国时期保安处分历史发展过程进行完整介绍的著述。为深入研究民国时期的保安处分,力图发掘其对我国刑法改革的借鉴意义,本文从历史和法理上对民国时期保安处分进行研究。本文介绍了保安处分产生的社会基础和科学基础,及获得发展的直接和必然原因。从国际、国内两方面分析民国时期保安处分引进的背景。通过对民国时期的相关论著及立法文件进行系统的研究,梳理出民国时期对保安处分开始引进、初步发展、走向成熟和被迫中止的研究历程。根据新刑律、1928年刑法、1933年刑法修正案初稿中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研究了保安处分在中国的引进和逐步发展过程。对1935年刑法中的保安处分及其施行状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分析表明,民国时期的保安处分在立法上已经较为完备。但是由于当时社会状况、政府政策的限制,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施行,反而被“恶为利用”。本文对我国现行法中存在的保安措施进行了介绍,对比民国时期的保安处分,从中发现了我国现行保安措施在法定化、司法化、程序化、系统性等方面的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提出了对我国建立保安处分制度的具体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