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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是合同效力问题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即合同能否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合同法是否赋予此种合同以约束力。通常,交易双方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也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当两个交易主体订立一份旨在实现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时,就会触碰到合同法上的一道红线: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这项原则太古老了,束缚了现代市场经济中特定领域的发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保险行业。所以,合同法需要对这类经济交易做出回应,允许在特定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合同法》第64条旨在规范这类经济交易,但第64条的表述不够明确,学界对该条的解释产生很大分歧。如何定位第64条,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本文的目的是基于对利他合同的制度研究和第64条的解释,提出完善《合同法》的建议。论文的前两个部分研究利他合同理论,然后理论联系实际,第三部分落实到《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整篇文章由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探讨和反思串联起来,每个章节的探讨则是运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具体来说:第一部分比较利他合同制度与其他涉及第三人的制度的差异,界定利他合同的概念;厘清利他合同中当事人、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探讨利他合同的原因关系理论。第二部分对法院如何在审判中认定利他合同的研究,借鉴美国合同法学者对当事人动机的研究成果,以及美国审判实践中区分受益人类型的做法,归纳抽象出认定利他合同的若干因素。第三部分对《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和司法解释,研究利他合同制度设计的两种路径。笔者经过研究,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见解:第一,探讨债权人的动机和债务人给付对第三人的影响,抽象总结出认定利他合同的五个方面因素。第二,当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债务人主张继续履行,债务人构成先期违约时才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其中,清偿性利他合同场合,应当保护债权人的期待利益。赠与性利他合同场合,补偿关系属于双务合同时,应当保护债权人的返还利益。第三,债务人严重违约,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时,综合考虑债务人违约的性质、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基础和性质、第三人利益的兼顾、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四个方面因素,提出债权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第四,当补偿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的,既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也可以向有过错的债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第五,根据利他合同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提出设计利他合同制度的两种路径和修改《合同法》第8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