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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业贿赂这一传统问题在新形势下表现出跨越国界的特点,也因此带来了许多新的法律问题。目前学界有关跨国商业贿赂实体方面的研究已有很多,但就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域外管辖冲突问题,研究得还比较少。本文对反跨国商业贿赂过程中的域外管辖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并结合中国立法和司法的现状,就我国在处理这一领域问题时应有的态度和做法提出相关建议。首先,本文从理论角度对跨国商业贿赂的定义和定性、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的理论依据等方面进行了探讨。虽然商业贿赂有违法与犯罪之分,但因跨国商业贿赂的特殊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国际社会多以刑事法律对跨国商业贿赂进行规制,本文也主要围绕反跨国商业贿赂中的刑事域外管辖问题进行探讨,评析这一领域适用域外管辖的理论依据或主要原则,主要包括属人原则、效果原则、合理原则、单一经济体原则等。其次,鉴于美国的《反海外贿赂法》和英国的《反贿赂法案》立法较为成熟,而且在国际实践中的影响力较大,本文详细介绍了这两部法律中的域外管辖规则,并选取典型案例分析美国和英国在反跨国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行使本国的域外管辖权。再次,文章重点分析了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就这一过程中的管辖权冲突提出解决方案。主权国家应坚持属地管辖优先和一事不再理的总体原则,从单边自我克制、区域性合作、国际公约的签署等角度致力于跨国商业贿赂域外管辖冲突的规避和协调。该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涉及反跨国商业贿赂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最后,本文分析了去年7月最新曝光的葛兰素史克案,阐述了该案中域外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在此基础上引出我国规制跨国商业贿赂犯罪中的域外管辖问题,分析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并结合上文的论述以及《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立法,提出了我国应对反跨国商业贿赂中域外管辖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