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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方式,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为严厉、历史最为悠久的刑罚。由于涉及到生命权,所以具有不可复还性,一旦允许执行就没有任何办法挽回。因为其严厉和不可挽回性,我国设立死刑复核程序这一区别于普通一、二审程序的特殊诉讼程序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性,防止冤案的产生,这是对人权的重视、对生命的尊重。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是我国现代意义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开始。此后,我国针对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死刑复核程序的运行以及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又进行了相关的解释性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目前运行的死刑复核程序是存在较多问题的。例如:作为公诉方和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无法有效的参与该程序;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法院的权力处于放纵的无监督状态等。正是基于这些不足之处的考察,笔者试以本文的论述,对我们过死刑复核程序予以完善,以期其能有效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减少乃至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概念的界定、性质的探讨以及该程序所具有的价值的探讨,以此作为本文的引入。第二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对国际上即联合国等世界联盟死刑案件的特殊保护和其他国家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救济程序进行综合分析,以期对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造起到一定的启发意义。第三部分是对我国现阶段死刑复核程序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的梳理,在此基础上改造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并对这一假设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是对笔者在上述的基础上对改造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这一设想的具体落实,即从原则、复核方式、律师参与、法庭设置以及监督机制五个方面提出了改造建议。最终,笔者希望自己的探讨能为我国存在缺陷的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提供积极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