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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是保险法中的一个基础概念,在财产保险中是指投保的财产及其相关权益。关于对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我国保险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起步到逐渐完善的过程。本文就是试着分析我国保险法对此问题的规定,阐述了保险立法修改的进步意义,对于立法中不完善的地方做出了说明,并深入思考尝试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以期待能为实践提出新的思路。本文的结构主要分成五部分:第一章是对保险标的转让中的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做出了澄清,细分为两节。第一节是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标的这三个概念进行界定,找出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第二节是对保险合同的转让、保险标的的转让合同、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等相关概念做出了解释和比较以求能进一步明确保险标的的转让的含义。第二章是论述保险标的转让后,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的影响。第一节是分析了保险合同的属人性和从物性之争,细说了这两种属性各自的法理基础和对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影响。第二节则是介绍国外有关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转让的立法例,英美法系国家偏向于属人主义,而大陆法系以从物主义居多。然后介绍了我国保险标的转让条款的立法演变,对修改前后的保险法进行了对比,得出了保险法修订后的进步意义,也提出了立法中还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三章是分析在财产保险标的转让中,被保险人需要履行的最重要的义务——通知义务。第一节是分析了通知义务的重要意义,因为保险关系的特点:信息双向不对称,投保人和保险人各有弱势,通知义有利于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价恢复平衡,意义重大。第二节具体分析了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转让中的通知义务的履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尽到通知义务,对于法律中尚有模糊不清的地方,笔者尝试提出解决改进的方法。第四章是对保险标的转让条款中对双方当事人影响最深的因素——危险显著增加的分析。第一节是在论述达到危险显著增加程度应当具备的要件,具备这些要件才需要引起当事人的注意。第二节是分析使由谁来判断危险是否达到显著增加的程度,才是公平的。第五章是论述在保险标的转让过程中,保险人的权利。第一节分析了保险人在得到通知后,可以选择行使的权利:增加保费维持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第二节则是分析被保险人未尽通知义务后,对保险人救济,据此提出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被保险人瑕疵履行通知义务时,保险人是应当承担责任还是得以免除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