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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作为人权家族中的新生代力量——隐私权,是权利体系中相对晚近的“权种”。隐私权的出现表明,这种权利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和个性自由,更要求政府权力不能随意侵犯,而应通过建构个人自治的隐私区域,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二战后,由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断提高,面对福利国家政府权力的扩张和科技信息带来的对于个人隐私的现实侵犯,隐私权以基本人权的面目纷纷进入各国宪法保护的范围。但由于各国不同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塑造出迥然各异的隐私权内涵,导致了隐私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引发了学界对于隐私权的诸多质疑。加之隐私权在中国一直是法律上缺位的概念,虽然学者们从民法人格权保护的角度讨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但是实际上,政府权力对于个人生活的规制是无处不在的,个人实际上根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隐私权。面对信息化社会政府公权力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民众要求保护个人隐私(有人称是个人信息或个人资讯等等)的呼声不断,我们看到了诸多曙光,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尤为瞩目,业已进入今年两会的立法程序。但是笔者认为,大多数人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关系不太明白,而将两者混为一谈,因此这部《个人信息保护法》并不是我们所追求的保障隐私权的终极与成功,它只是保障宪法隐私权的一个闪亮突破口。本文尝试首先从宪政的大视野中进行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意义分析,从而得出隐私权必然是一国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正是应宪政发展的潮流而获得尊重和认可;其次进行了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理论分析,涉及隐私权的本质、含义界定、特征分析等理论问题,以期澄清理论界对宪法隐私权的部分争议,其中结合目前酝酿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阐述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关系,为后文建构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体系作下铺垫;最后笔者进行了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实证规范分析,得出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实现应借助于宪法基本权利的多重效力的发挥,即,考虑到隐私权入宪的复杂性和不现实性,建议寻求隐私权保护的宪法依据——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条款,一方面用来防御公权力,另一方面从基本人权角度为部门法的制定提供宪法依据。又鉴于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酝酿,制定一部统一的《隐私权法》(或称《隐私权保护法》),结合部门法对隐私权基本内容的落实,配合司法实践工作,构筑起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坚强堡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