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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作为规制本国市场竞争的法律,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垄断行为受竞争国际化和市场国际化的影响,跨国垄断行为与日俱增,不仅给当事国的经济带来了严重危害,也给其他国家的经济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时,有着利害关系的国家纷纷依据本国的反垄断法对境外企业并购带来的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我国也在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境外垄断行为,明确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效力,对各种可能对中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垄断影响的境外行为有权进行反垄断审查。由于各国反垄断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确定垄断的申报标准、审查的标准,审查主体不尽相同,给反垄断域外审查带来了种种困难和障碍。由此,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经济形势下,反垄断域外审查的国际合作对于规制境外企业并购的限制竞争行为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我国的反垄断法本身起步就很晚,在反垄断域外审查的国际合作方面更是存在很多的不足,需要从立法和执法上去进一步完善。文章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反垄断法域外审查的概念、内容,对反垄断域外审查进行法理剖析;再次介绍了反垄断法域外审查国际合作的概念、形式,以及建立反垄断法域外审查国际合作对我国和世界经济的意义。第二部分从世界多个国家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同、确定垄断的相关标准不同、域外审查中调查取证不易和裁决执行困难这三方面阐释反垄断法域外审查国际合作的必要性。第三、四、五部分则是文章的重点和难点,分别对反垄断法域外审查双边、区域、多边的国际合作模式中的代表性合作方式进行了剖析,具体分析了双边合作中的美国和欧盟的合作模式,主要合作制度有信息交流制度和域外管辖合作制度;区域合作中的以欧盟区域合作模式、NAFTA区域合作模式、APEC区域合作模式为代表,合作内容不仅包括程序方面,还深入到实体方面;多边合作法律主要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国际竞争网络,但多边合作的内容多是软法,对各国不具约束力,没法有效规制全球性的限制竞争行为。第六部分在对各种合作模式的比较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域外审查国际合作的建议。应该在秉持对等原则、树立合作应服务于国家利益和产业政策的原则的基础上,加强双边、区域、多边合模式。不仅要注重程序内容的合作,更应注重实体内容的合作,同时在有了完整的规定之后,需要一个完善的执行机制,才能将法律制定得以有效贯彻实施,不至形同虚设,共同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新在一轮的竞争中从容、自如、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