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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年《大宪章》号称英国“宪政之母”,而时任坎特伯雷大主教斯蒂芬兰顿(Stephen Langton,1150-1228年)有着《大宪章》之父的说法。在西方学界,对这一说法的考证和研究已成为一个饶有兴致的议题,而这点尚未引起国内学者的注意。本文系国内首篇对兰顿大主教政治思想及其教俗实践活动的系统研究。兰顿的政治思想并未超脱出中古西欧政治思想发展的总体特点,仍是在其神学思想的基本理路中,构建其充满“限权”色彩的政治理念,并通过其后教俗两界的实践活动,影响13世纪英格兰政治的发展进程。13世纪初期英格兰教俗政治发生两大重要事件:一是英格兰教会法的发展和完善;二是1215年《大宪章》的签署及其重颁。经过考察,这两大事件与斯蒂芬·兰顿皆存在密切关联。兰顿的思想形成构成本文的第一章内容。兰顿的神学著述是他在巴黎大学的学习和教学过程中写就的,主要包括《教义问答》、《布道词》、《圣经》注释以及其它“散落著述”,这些材料可集中反映兰顿的神学思想和政治思想。同时,兰顿受到来自前人和同时代学者的思想启发,这为其政治思想的形成提供直接的养分。第二章的内容是探讨兰顿政治思想的基本主张,这是本文开展下一步研究的重要基础。“权力的有限性”是兰顿政治思想的内核。“教会说”、“王权说”、“法律说”是权力有限说的中心内容。首先,教会的头是基督,并非教皇;教会所指并非“教皇为首的高级神职人员的教会”,而是包含平信徒在内的信仰集体的教会。其次,兰顿将其“教会说”投射至世俗社会中,形成“有限王权说”。兰顿对“国王产生”、“王的本质”认识统摄于他的神学思想之下:上帝在愤怒中立王,国王统治要尊“神法契约”;国王在本质上是属恶的;在诸多恶行中,国王对赋税或金钱的贪婪是典型表现,兰顿倡导以“需要原则”限制国王征税。以摩西五经为主要内容的神法在权力面前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王权和教皇权皆在神法下。最后,与众多中古西欧思想家一样,兰顿提出别具特色的“双剑论”,认为代表着“统治权力”的两把剑皆是教会从上帝手中接过,并由代表教会“集体”利益的高级神职人员交到世俗国王手中,背后隐含着罗马法中的“涉及众人之事由众人决断”原则。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应是二元独立的。从这个意义上,兰顿的“双剑论”丰富了中古教会学者们引发的关于教会与国家关系的论争。本文从第三章开始聚焦兰顿由思想家转向政治家的过程,即兰顿当选为坎特伯雷大主教。约翰王与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之间的权力角逐,是整个中古盛期教权与王权之争的典型,争夺焦点是兰顿大主教的授职权问题。结果,教皇成功将兰顿推到英格兰教会最高领导者的地位。当选大主教,为兰顿影响13世纪初期英格兰政治发展进程拉开序幕。入主坎特伯雷,兰顿便着手开始英格兰教会的领导工作。对此问题的分析构成本文第四章。厘定英格兰成文教会法是兰顿的重要贡献。兰顿拟定的教会法既继承了中古英格兰早期教会法的主要特点,又具有因政治状况和教俗关系变化带来的特殊性。这些都具体表现在1213/1214年《坎特伯雷教区宪章》以及1222年《奥斯内教会法》之中,并为之后英格兰教会改革事业奠定基础。在分析这两份《教会法》内容的基础上,可帮助我们认识中古西欧教会法的形成、发展和独立过程以及兰顿与1215年《大宪章》之间的关系,学界在这个问题的分析上恰恰忽略了这一点。第五章论及兰顿大主教与121 5年《大宪章》的关系,这既是本文重点,也是难点。既有研究,观点各异。结合前述相关章节的分析,本章从兰顿政治思想及其教俗实践活动的史实入手,发现兰顿对《大宪章》的影响体现在行为和思想上:兰顿既是国王与贵族间的调停者、平衡者、和平制造者,又是《大宪章》基本精神(教会选举特权、法律审判原则、王国集体意识)的注入者。即便《大宪章》遭教皇废黜后,兰顿仍坚持维护其基本精神,最终促成1225年《大宪章》重颁。最后在第六章,本文认为兰顿是中世纪西欧众多思想家中思与行结合的典范,这是他个人的特殊标记。究其一生,他在中世纪西欧历史中的地位可归结为三句话:“经院神学”的阐释者、英格兰教会独立事业的改革者、“宪政主义”的倡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