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协议,在我国最早出现于经济体制改革初期,为便于社会管理,以协议的形式完成部分社会管理内容,增加了相对人对社会管理的参与度,也更为灵活。行政协议的出现,意味着政府职能由绝对强势向服务型政府转变。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将行政协议正式纳入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但是仅在程序法中将其纳入受案范围,缺乏实体法上的具体规范,导致行政协议类案件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存在界定不清、裁判方式不系统、适用法律混乱、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等多种问题。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对《行政诉讼法》行政协议案件审理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由于司法解释刚刚出台,且与之前已经存在的仍未失效的司法解释之间存在部分冲突,使得行政协议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无法统一裁判尺度,各地法院在受理同类型案件时,根据不同的审判经验和角度,还是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本文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行政协议界定概说,对行政协议的界定做了简要分析。首先从行政协议的定义与特征入手,在概念上为行政协议寻求一个界定标准,并结合实践介绍了在界定行政协议时存在的困境,同时通过分析《行政协议若干规定》列举的几种协议类型,重点对国有土地出让协议的从属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二章行政协议案件裁判方式及司法审查,介绍了最新司法解释中关于裁判方式的论述,通过引用和分析案例对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裁判方式及司法审查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研究。第三章行政协议案件法律适用,谈到了行政协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由于行政协议的双重性质,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适用行政和民事法律法规两种选择。本文旨在介绍当前行政协议案件在司法审查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自己的困惑和想法。行政协议的出现,对于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现在关于行政协议的学术探讨还是不够丰富,司法实践中经验积累也不足,因此对于行政协议的讨论,也必然成为今后行政立法将要讨论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行政协议的探讨对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具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明晰概念界定,完善裁判方式,是正确审理行政协议案件的所应当进行的完善。新司法解释制定并颁布以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关于相应案件的处理方面提供了有益参考,也是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更好地通过行政协议这一手段达到更加可靠稳定的社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