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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法律制度中,透明度原则已经与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有着同等地位。从GATT到WTO,透明度原则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与透明度有关的规定散落在WTO协议中,其中GATT第十条是核心的透明度条款。WTO法律制度对透明度的规定包括公开普遍适用的贸易措施,设立咨询点,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等。透明度原则在促进贸易公平,防止贸易歧视上具有重要作用。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透明度原则不断被各类案件引用。美国内衣案、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阿根廷皮革案等都适用了GATT第十条的规定。透明度原则也通过这些案件得以发展。欧共体特定海关事项案将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WTO成员的国内海关管理制度。贸易者的合法预期也被纳入了透明度原则适用的范围。总之,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扩大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公正地解决争端。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权威机构,也属于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在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透明度原则的过程中,透明度原则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只在少数时间践行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争端解决机制中透明度的问题,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正:首先,在文件的公布时间上,应该更加及时,以便外界更及时地获取信息;其次,在争端解决结论上,应该公布专家的名字,以便外界对专家言论进行监督;最后,在争端解决的参与上,应该允许其他非争端方、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中,以便保证判决的公正性。“法庭之友”参与争端解决的过程,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个新发展,有助于提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作为WTO的成员,中国当然会受到了透明度原则的影响。在成为WTO成员之前,我国在立法上、行政管理上、救济途径上的透明度存在很大问题。成为WTO成员后,我国努力承担WTO的透明度义务,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虽然我国的透明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我国正用更加开放的态度参与国际社会,透明度原则仍将对我国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