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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历经错案责任追究制、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发展至今在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显现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对于法官制度的完善、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和精英化建设,减少和防止冤假错案、惩治和抑制司法腐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和形象、促进司法公平与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是司法责任制乃至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法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的现状是:法院监察部门、监察机关和检察院、纪检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官惩戒委员会多种责任追究主体并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经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和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官所应负责任分别追究其行政、刑事或党纪责任。针对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惩戒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官职务特性的同时也保留了行政、党纪以及刑事责任的惩戒方式,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惩戒决定应当给予行政、党纪处分或涉嫌犯罪的仍然由相应部门依法处理。我国当前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在责任追究主体、具体程序运作以及法官惩戒措施方面与域外国家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有较大差异。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是法官责任制度不可否认的进步,但美中不足的是其中暴露出的不足和问题同样显而易见。有关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程序性问题尤其严峻,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立法缺失、责任追究主体内部化和多元化、责任追究程序行政化以及法官权利保障和救济不足等现象导致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和效果远不如人意。这正是我国司法行政化积弊以及审判独立难以实现等诸多现实因素反映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上的缩影。因此,针对上述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的显著问题,可以从责任追究主体、责任追究程序以及责任追究措施三个方面构建和完善现有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体系。通过改进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与管理模式、人员组成结构、工作方式、决定效力和权限,确立起以惩戒委员会为主导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主体,实现独立、中立、专业、民主和司法性的价值目标。通过强化惩戒委员会在责任追究程序之启动、调查、审议决定和救济各个阶段的职权,着力体现惩戒委员会作为追责主体的实质性作用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的司法性特征。通过设置独立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措施体系,消除追责措施行政化色彩与法官管理行政化传统,贯彻司法去行政化的改革目标和精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的有序运作不仅有赖于其内部架构的完善,同时也离不开外部配套机制的辅助。从立法的形式、内容与保障等方面构建法官责任豁免制度,从取消任期、延迟退休以及罢免法定化角度完善法官身份保障制度,通过完善申诉与控告程序、开辟司法化权利救济渠道拓展法官权利救济机制,形成全面保障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运作的制度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