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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订购和建造新船都离不开巨额资金的支撑,融资需求问题自然就被关注。然而,碍于我国传统物权法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以船舶设定抵押受限,不能充分发挥融资的真正作用。资金融通的不及时,反过来又会使该行业融资率低的境况更加恶化。为了拓展融资渠道,一些国家开始尝试对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的做法。建造中船舶的抵押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固定抵押,另一种则为浮动抵押。我认为浮动抵押的制度设计要比传统的固定抵押更富有活力,更符合作为建造中船舶设定抵押的方式。这篇论文将以五部分的论述对此进行分析,除第一章对国内外相关研究作为必要背景加以论述外,其余四章是主要内容,其中:第一部分论述了船舶融资与抵押的渊源以及传统抵押方式下融资运行局限的现状。同时,还通过列举和比较等方法,对国内外浮动抵押制度研究现状进行了着重分析。第二部分分析了浮动抵押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制度演变,通过对船舶融资现状和司法实践的综合考虑并结合船舶融资方式和造船业融资发展趋势入手,来阐明在建船舶设定浮动抵押进行融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对比了英国立法上相关财产制度的规定,为物权法提供借鉴,并提出一种适合于建造中船舶设定浮动抵押的具体应用模式。其中还特别对与浮动抵押极为密切的如所有权归属、抵押登记的时间、登记机关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最后还就建造中船舶浮动抵押的实现进行了阐述,从而使这项制度在设计上更为完整。文章在论述建造中船舶浮动抵押过程中,采用了历史溯源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分析方法。以此来找到立法上的缺失并适时提出完善的建议。由于本人学识尚浅,不免会存在不足和错误,但还是真心希望为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的良性发展发挥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