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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和各类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照一定的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的存款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而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保险金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保险。在法律性质上,存款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和责任保险。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强大的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安全保障功能,使其成为各国和地区解决银行危机的重要制度安排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措施。我国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尚处起步阶段,尚未颁布相应的立法文件。应对金融机构的倒闭、破产危机,我国长期以来采取的是国家担保方式。这种事后的临时合作不仅增加了政府财政支出,影响了财政政策的独立性,而且延误了处置时机。故我国亟需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历史分析的方法,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建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本文共分为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探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基本理论。首先阐述存款保险的含义及其特征。其次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属性为政策性保险、责任保险。再次研究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关系要素。最后探讨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和功能。第二部分对域外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系统分析各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成功经验,并提出对于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应该在存款保险机构、投保人、存款保险标的、存款保险资金、存款保险费率、存款保险的赔付等方面应该采取的态度或应该考虑的因素,为下文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持。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考察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存款保障的缺陷,深入分析我国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指出我国当前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存款保险基本法律制度的构想。我国存款保险立法的总则应当包括立法体例、原则和目标。我国存款保险主体制度建构中应当确立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职能和参保金融机构的范围。我国投保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中应当介绍金融机构投保的方式、标的、限额和费率。我国存款保险立法还应当对存款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作,存款保险的保险事故的界定和处置措施等方面进行规定。最后一部分建立和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配套制度和措施。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良性运作,需要一个良好的配套制度环境。相关部门应当注意加强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改革和行业自律,同时加强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建设,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和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