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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一种“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出现,它带动了养老服务行业的变革。这种新型的养老服务模式称之为医疗养老服务,这种养老模式整合了医疗和养老两种资源,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它区别于传统的养老服务,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纠纷。例如,医疗养老服务的瑕疵如何界定;服务提供方在对老年人护理级别进行调整时出现的问题如何定性;当老年人受侵害时,服务提供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是两者的竞和问题,在医疗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整体框架下穿插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对其进行梳理和分析。第一章为前言,首先阐述了医疗养老服务产生的背景,概括了这种新型的服务模式产生的原因,即整合医疗资源和养老资源的现实需求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驱动等,至于国家的政策支持与引导只是外在的表现。第二部分是理论研究的现状,阐述对于医疗养老服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学领域,法学理论研究较为罕见。第二章为医疗养老服务合同概说,阐释了医疗养老服务在现实中的存在样态,从而得出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定义。接下来通过与医疗服务合同、养老服务合同的辨析,得出医疗养老服务合同在法律适用上的优势与劣势。第三章是医疗养老服务合同的主体界定,阐述了服务提供方的资质、构成范围、法律地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以及发展的新趋势即“京津冀”一体化下的医疗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法律地位。关于服务相对方,主要介绍了资质、构成范围与法律地位。对于服务提供方的资质阐述得较为详细,这是因为服务提供方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直接关系到提供医疗养老服务的质量与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第四章阐述了医疗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首先概括了关于债的客体的一般理论,标的与客体的关系等。债之客体应是二元结构的,即由给付行为与给付行为的标的组成。接下来指出医疗养老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从而得出这是服务瑕疵难以判定和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第五章介绍了医疗养老服务合同主体的权利,包括服务提供方的报酬请求权,这是其履行义务的基础和依据;服务相对方的权利主要指请求安排医疗养老服务权以及对提供服务的监督权等。第六章是医疗养老服务合同主体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包括服务提供方的给付义务以及服务相对方的给付义务,其中服务提供方的给付义务最能体现医疗养老服务的特点。例如,按约定无区分地提供医疗和养老服务的义务,全面性地提供医疗养老服务的义务,及时调整护理级别的义务等。在合同法律关系当中,对义务的阐释占据了较大的篇幅,是因为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就是相对方权利的享有。第七章为结论,是对全文的概括与总结,指出医疗养老服务出现的必然性以及为实践中纠纷的解决提供有意义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