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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素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其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抵押权实现是抵押权的重要效力,抵押权能否顺利实现,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抵押担保制度能否正常运行。在我国抵押权实践中,由于制度安排的不足,造成抵押权实现低效率高成本的缺陷,影响了抵押权在经济发展中重要作用的发挥。文章从抵押权的基本涵义开始,首先对抵押权实现的前提性内容进行论述。以抵押权实现司法保护主义和当事人自救主义为基础,介绍并分析各国有关抵押权实现的立法例。抵押权实现的途径和方式,前者是救济路径选择的问题,后者则是具体方法问题。我国立法对抵押权实现的规定是一个逐步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其中的进步值得肯定,存在的缺陷需要认真分析后予以解决。《物权法》确定的实现途径仍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抵押权实现方法,其中有不少需要探讨的理论问题,对于抵押权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正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抵押权实现的基础理论问题。抵押权实现的涵义是整个制度的基础,文章从涵义理解开始,论述了其实质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抵押权实现与就债务人一般债权受偿的关系。抵押权实现要件是另一个重要问题,其包括在抵押权实现的涵义里,对于其中关键内容,文章进行了分析。第二章是对抵押权实现的域外视角考察。在分析了司法保护主义和当事人自救主义的区别与联系之后,历数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立法代表意义的国家相关内容的规定。对国外制度的例举分析,目的在于对我国相关制度建设起到借鉴作用。第三章是对抵押权实现途径的论述。从我国制度的最初确立到现今制度的相对完善,理清其中的脉络,找到抵押权实现制度缺陷的原因。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诉讼途径带来的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物权法》做了相应的改进。但由于改进后所做的规定较为简略,对于适用非诉途径还是诉讼途径,依然存在争论。抵押权作为物权,具有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抵押权人可以选择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我国《物权法》确立物权登记制度的背景下,可参考日本立法例,将抵押权登记薄作为执行依据。在无执行依据配套规定的情况下,从立法目的出发,提出采非诉途径的建议。在非诉途径下,对于抵押人、债务人利益的保护,笔者也进行了论述。第四章是抵押权实现具体方法的论述。其中最为重要的拍卖方式是本章论述的重点。对于强制拍卖的性质,理论争议较大,笔者从其中当事人对关键操作的重要作用考察入手,提出私法说较为可当的认识。拍卖的效力,涉及到拍卖过程中各方利益的确定,笔者分别对于抵押权人、抵押人和买受人三方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论述。拍卖中的优先权问题,例如拍卖时的租赁权问题,在不违反拍卖基本规则的前提下,实现对优先权的保护。拍卖以外的实现方式,主要为变卖、折价两种。由于多由当事人操作,对于抵押人利益的保护需要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