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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处环太平洋-喜马拉雅地震带,是一个地震灾害频发的国家,地震活动强烈且地震损失巨大,仅2008年汶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8451亿元人民币。地震的发生往往猝不及防,给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灾害,其发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面对地震带来的巨大损害,我们除了要做到科学预测外,更重要的是如何降低损失,重建家园,快速恢复生产生活。从我国灾后重建的记录来看,大部分受灾居民是依靠政府财政救助和社会捐赠,以及视个人储蓄情况的自我救助来弥补损失。只有少部分人拥有风险意识,选择了保险来弥补损失,获得赔偿。保险是现代社会风险管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成为一种有利于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制度。保险具有分散社会风险、减少人民经济纠纷、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在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上保险制度具有政府财政补偿所没有的优势,对于灾后重建意义重大。房屋是人民安身立命之所,并且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房屋的意义远远不止是生活起居的场所,更是维系亲情的精神寄托。房屋是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旦房屋毁损,对居民的打击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更是精神上的。加之目前我国住房消费市场持续升温,居民住房的财富价值也不断攀高。面对地震灾害带来的巨大损失,建立房屋地震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房屋地震保险合同在地震保险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完成地震损害赔偿的桥梁。但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房屋地震保险合同进行规制,导致保险实务中房屋地震险缺少法律保障,房屋地震保险合同体系发展步履维艰。本文意在比较和借鉴世界上地震保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自身实际,建立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房屋地震保险合同制度。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地震保险体系的国家中,新西兰、日本、美国加州和我国台湾地区当属典型的成功案例,其有许多共通的制度模式和运作手段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新西兰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地震保险体系的国家,其可鉴之处是建立了良好的风险分散机制,并且有符合国情的法律制度为地震保险的运行提供法律保障。新西兰地震风险分担机制的成功之处在于其机构组成上,专司地震保险的机构由地震委员会、保险协会和保险公司组成,分别属于政府机构、社会机构和商业机构。1加州是美国地震保险最为发达的一个州,其地震运营机构为加利福尼亚州地震局,由其下属的17家私人保险公司联合出资组成,是政府特许经营的商业保险机构。加州地震局的建立促进了各个保险经营者的联合,降低了经营风险,使得保险经营者抵御巨灾的能力大大提高。地震灾害分布不均、各建筑物抗震性能不同等因素常常造成震害损失程度差异巨大,加州地震局为此建立了多层次的地震风险分担机制。地震一旦发生往往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损失,而民间保险公司都是以短期保险收支平衡为经营特征的,这种巨灾保险民间保险公司很少能吃得消。为了分化低频度发生的大地震带来的高风险,日本创造了由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二级再保险模式。目前,我国地震保险合同制度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房屋地震保险合同运行缺乏法律保障,房屋地震保险合同的承保对象以及承保范围不明,保险赔偿的金额不确定等等。笔者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结合论文前几章的论述,提出了构建我国房屋地震保险合同体系的设想:明确房屋地震保险合同当事人范围、保险责任范围、承保对象,确定房屋地震保险的赔偿限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