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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正式确立并在北京、上海等18个城市启动为期两年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此次试点缘起于诉讼效率提升、诉讼程序优化、宽严相济形势政策具体化等三大需求。试点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借鉴西方国家辩诉交易的合理元素,构建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的改革思路。于是,中国式量刑协商机制的构建正式进入大众视野,部分试点检察院在试点过程中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量刑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至关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该机制首创中国式控辩协商,凸显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协商性司法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和司法公正。量刑协商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途径,是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之间就案件的具体刑罚及被追诉人所具备的量刑情节进行的协商,协商结果以控辩双方形成《具结书》的方式予以呈现,具结内容对控辩审三方产生不同程度的约束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即将接近尾声,各地试点检察院在量刑协商机制的探索上形成了一定的经验做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本文通过基础理论研究和试点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简要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础上,理清量刑协商的概念、基础、内容、效力及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间的关系,节选介绍部分试点城市在量刑协商制度下,关于辩护权保障、协商幅度、协商救济权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重点就S市P区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数据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量刑协商机制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同时,通过域外相关制度进行横向比较和借鉴,希望借他山之石,提高文章论证的科学性,突出我国量刑协商机制的特点,为进一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能够有效平衡效率与公正的量刑协商机制提供一定的借鉴价值。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内涵和现实依据,第二节介绍量刑协商机制的概念、探索基础、内容及效力等问题,旨在理清认罪认罚和量刑协商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联系,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第二部分是量刑协商试点情况的实证研究。节选介绍了厦门、青岛、上海等试点城市在量刑协商试点过程中就辩护权的保障、量刑减让幅度及协商救济权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重点介绍了S市P区人民检察院的试点数据及特点,分析得出量刑协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过程流于形式、刑期优惠把控难、被害人意见定位模糊、部分协商结果并未真正从宽以及监督缺位化等问题。第三部分注重量刑协商机制的横向比较研究。分别介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德国的量刑协商制度及台湾地区的认罪协商制度,与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的量刑协商机制进行比较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希望为我国量刑协商机制的构建和完善提供有效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本文应用价值的体现部分。对量刑协商在试点过程中反映出的不足之处,针对性地提出规范量刑协商过程、明确量刑优惠幅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及如何完善量刑协商监督机制等建议。